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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纪委监委:“十不准”从严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

发布日期:2018-06-22 来源:进贤县纪委县监委网站 作者: 徐建华 浏览次数: 字体[  

  为落实“打铁必须自身硬”要求,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,近日,县纪委监委出台《进贤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执纪“十不准”(试行)》,为纪检监察干部划出勤廉“界线”,明确不能触碰的“底线”,从严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,严防“灯下黑”。

  “十不准”明确规定:不准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者涉案款物;不准私存、私看、私带以及篡改、擅自销毁涉案资料;不准侮辱、打骂、虐待、体罚涉案人员;不准拖延办理监督执纪事项;不准打听、泄露、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信息;不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,以及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;不准瞒报他人打听案情、说情干预、威逼利诱的行为;不准越权接触相关地区、单位党政负责人;不准越权干预有关单位执纪执法;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。

  县纪委监委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“十不准”规定,模范遵守,严格执行。下一步,县纪委监委将对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遵守“十不准”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“十不准”规定的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调整岗位、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等处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