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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】职责不清导致主体责任弱化怎么办——从“表态”到常态需抓实抓细抓日常

发布日期:2020-07-20 来源: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作者: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: 字体[  

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,说易行难。目前,运用第一种形态还存在两个责任不平衡、主体责任弱化的现象。比如,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委(党组)被动安排任务多,主动发现问题少,工作迟缓、消极应付;有的以不掌握或者发现不了问题为由,故意推托;有的离开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前期准备,就不会开展工作等。

事实上,党委(党组)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第一线,能够最直接、最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,日常身边的同志有些什么苗头倾向,应该不难发现,难的是谁来主动提醒,什么时候去提醒,用什么方式去提醒。

运用第一种形态,党委(党组)负主体责任,党委(党组)书记必须当仁不让,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力量,确保“一岗双责”落到实处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,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。对存在适用第一种形态情形的,党委(党组)应当及时主动使用;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,认为由党委(党组)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,应向有关党委(党组)提出建议,并由其按规定实施,促进两个责任贯通协同。

从实践看,各地已普遍把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列入党委(党组)主体责任清单,作为落实主体责任报告、党委(党组)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和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。党委(党组)应把办公厅(室)或者组织人事部门、机关党委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,负责具体实施,不能再把工作甩给纪检监察机关。每隔一段时间统计汇总工作情况,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对口联系的派驻(出)纪检监察机构,这样既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,又体现纪委对同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。

认识上去了,行动也要跟上。党委(党组)运用第一种形态,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,要综合运用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,批评教育、约谈,召开民主生活会(组织生活会)批评帮助,通报和诫勉等方式,因人施策、精准运用。对小问题严批评、多敲打、勤提醒,做好“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”的思想政治工作,把第一种形态融入到日常工作、组织活动当中,才能真正实现从“表态”到常态的转变。(南昌市纪委常委、秘书长、市监委委员 龚林涛)